新三板成上市公司并购池 收购与合并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 2025-04-24 05:00:38 | 作者: 拉链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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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商报报道,11296家新三板企业里“藏龙卧虎”,慢慢的变多上市公司到这里淘金甚至借助新三板企业的业务实现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7月11日新三板公司价之链的一则公告,令上市公司浔兴股份(002098,目前停牌)复牌后的股价充满想象空间。
7月11日,新三板公司价之链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主板上市公司浔兴股份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以10.14亿元的交易价格收购公司65%股权,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浔兴股份为国内拉链行业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公司SBS品牌产品的产销量十多年来一直位居中国第一、全球第二。公司今年4月21日后因重大重组事项停牌。6月26日,在市场种种传闻中,浔兴股份终于公布了其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相关情况。根据公告,此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拟借此次收购进军跨境电商产业。
根据东方财富CHOICE统计,2017年上半年,56家上市公司发布或实施了对新三板公司的57起并购方案,总交易对价289亿元,并购标的平均对价5.56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63%、51%。
从行业来看,上市公司最热衷收购来自制造业的挂牌公司(19家)、其次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6家),包括电子商务、云服务、在线教育等。
从并购目的看,上述多起并购案例是整合经营业务的同行业并购,其次是出于多元战略考虑,仅ST云维40亿元购买深装总100%股权属后者借壳上市。
剔除掉16起未公布收购的股权份额,剩余的41起并购案中,多数上市公司对新三板并购主要以控股的形式为目的,即收购后占股权50%以上,其占比78%;其中100%完全控股收购所占比例为34%。以参股方式为目的的并购仅有9起,即占股权50%以下,占比22%。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如果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则为吸收合并,如果二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而合并各方解散则为新设合并。上市公司收购虽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但也有一定的可能导致公司合并。根据我们国家《证券法》第92条的规定,如果收购方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获得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则属于公司合并(吸收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另外,我国《公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①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随时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收购方如果想与目标公司合并,那么其可以在通过收购成为目标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之后凭借其控股地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促使合并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因此,上市公司收购常常是收购方在合并之前为促进合并的最终实现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
尽管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合并具有上述联系,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主要体现在:
①法律后果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只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者的意图是成为目标公司的控制股东,因此收购一般而言并不会导致目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公司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更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至少有一个公司会因合并失去法人资格。
②主体不同。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进行公司收购不必与目标公司经营者协商,也不必获得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收购方只需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协议即可。收购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公司合并的主体则为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进行公司合并必须事先与对方公司经营者协商,达成合并协议,且该合并协议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第182条,须获各方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
③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仅以其控股比例承担。而在公司合并中,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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